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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4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懲戒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 二、非由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報請處理,或利害關係人報請核轉處理。 三、未列舉被付懲戒人違失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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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