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8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 一、被付懲戒人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案件與被付懲戒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或鑑定人。 五、現與被付懲戒人任職同一機構或最近三年內曾任職同一機構。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懲戒委員會決議命其迴避: 一、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前項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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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