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第7條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7條

懲戒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法學專家應至少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