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第6條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6條

懲戒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