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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 第32條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2條
違反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四十五條
準用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者,處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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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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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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