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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 第30條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0條
違反
第十七條
規定或
第四十五條
準用
第十七條
規定,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經依前項規定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廢止執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執業執照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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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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