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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0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七條規定,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經依前項規定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廢止執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執業執照之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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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