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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20條

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本法施行前已立案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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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