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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23條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於公會會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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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