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設備人員法 › 第19條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9條

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