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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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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28條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分別陳報公會會務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備查: 一、章程變更。 二、會員名冊變更。 三、職員名冊變更。 四、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日期、時間、處所及會議情形。 六、提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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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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