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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第16條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專案活動描述。 (二)監測情形說明。 (三)減量計算。 (四)法規外加性分析。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三、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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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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