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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第20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已註冊自願減量專案: 一、專案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願減量專案於通過註冊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專案措施。 三、自願減量專案計入期內,其專案措施於其他國際機制中重複註冊且取得額度。 四、該專案措施之實施違反現行相關法規。 五、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之事業已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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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