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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開立帳戶申請,以取得減量額度: 一、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指定帳戶操作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四、切結書。 五、使用約定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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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