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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相關申請事項,應依下列程序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未能完成者,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形式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書及應檢附資料等,進行是否符合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書面完整性審查。 二、實質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之專案計畫書、確證報告、減量成效計算、監測報告書、查證報告、減量額度計算、減量方法等,進行是否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之實質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形式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或實質審查內容資料須補正,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或各級政府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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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