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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第8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自願減量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四條檢具專案計畫書之外加性分析,應分析法規外加性,並得於財務外加性、障礙分析及普遍性分析中擇一執行: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介於五千瓩至十五千瓩間。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介於二千萬度至六千萬度電間。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介於二萬至六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間。 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自願減量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四條檢具之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得僅分析法規外加性,且得免除環境衝擊分析及公眾意見: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五千瓩。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小於或等於二千萬度。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小於或等於二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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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