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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取得註冊者,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一、抵換專案計畫書。 二、審查通過抵換專案之證明文件。 三、減量額度申請情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尚未通過註冊者,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料。 第一項抵換專案之執行現況涉及專案活動、預期減量成效、監測方法或計入期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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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