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機構增列許可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
第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查驗機構減列許可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
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因配合政府因應國際減量要求、國內淨零轉型或與事業減量協議等政策需求,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增列查驗項目,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以認證機構受理該查驗項目認證申請之證明文件替代
第十四條第二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