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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12條

各級漁會辦理本辦法所定各項經費,應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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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