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 第8條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8條

互助經費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任務。 二、財務困難漁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工作。 三、配合政府漁業施政計畫。 前項經費之運用方式,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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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