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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5條

聯合訓練及互助經費依下列比率提撥之: 一、聯合訓練經費百分之四十。 二、互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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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