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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15條

漁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左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漁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聘請之人員三人。 資格審查小組由漁會理事長召集之,主管機關應派員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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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