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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18條

漁會選舉之投票方式如左: 一、漁民小組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二、漁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但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主張,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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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