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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32條

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當日,由指導員編造選舉、罷免情形紀錄二份,分送漁會及主管機關,並由漁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造具當選人簡歷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由漁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事、監事名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副知上級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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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