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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26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議主席經指導員之同意或逕由指導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應令其退出,並得按情節輕重,當場宣布取銷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在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二、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圈投者。 三、將選舉票、罷免票攜出指定之圈選場所圈選者。 四、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者。 五、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六、其他妨害選舉、罷免工作之進行者。 漁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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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