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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31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在開票結果宣布後,如有異議,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核辦,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分區投票選舉者,應於當場以口頭或書面向指導員申請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應於接受前項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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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