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第37條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37條

漁會選任人員因故辭職,應以書面向漁會提出,辭職書送達漁會時即生效力。漁會應向主管機關備案,並向原選出單位或會議提出報告。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參加原任職務之補選。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