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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48條

辦理漁會選舉、罷免事務之工作人員或指導員,如有妨害選舉或罷免之情事者,應依有關法令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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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