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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 第10條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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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本部漁業署辦理。
第3條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包括遭難漁民之救助,以保險事故發生時,持有有效且未於處分…
第4條
本辦法所定保險事故,指被保險人在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死亡、失蹤、失能…
第5條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如下:一、被保險人死亡、失蹤者:每名新臺幣二百萬元。二、被保險人失能者,依勞…
第6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漁港安檢單位簽證之船員進出港名單或區…
第7條
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
第8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之保險單條款、契約書及有關保險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救助金者,其請領人如下:一、漁民死亡、失蹤者,除該漁民之配偶外,依下列…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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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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