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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第9條

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救助金者,其請領人如下: 一、漁民死亡、失蹤者,除該漁民之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二、漁民失能者:漁民本人或其監護人。 三、漁民遭難或被扣滯留國外,或經本部漁業署認定有必要遣返者:漁民本人或漁船船主。 請領人申請救助金,應於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二年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請領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文件(如附件二),依下列規定提出並轉送本部漁業署,經審核通過者,依請領人數平均發給救助金: 一、申請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救助金者:向所屬區漁會提出。 二、申請第一項第三款救助金者: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提出。 有關漁民身分之認定,失蹤時救助金先行發給及生還後之返還,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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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本部漁業署辦理。第3條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包括遭難漁民之救助,以保險事故發生時,持有有效且未於處分…第4條本辦法所定保險事故,指被保險人在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死亡、失蹤、失能…第5條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如下:一、被保險人死亡、失蹤者:每名新臺幣二百萬元。二、被保險人失能者,依勞…第6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漁港安檢單位簽證之船員進出港名單或區…第7條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第8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之保險單條款、契約書及有關保險法令規定辦理。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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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