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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第6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漁港安檢單位簽證之船員進出港名單或區漁會出具之證明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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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