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 第7條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第7條

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屬漁會、有關機關出海或沿岸採捕作業證明,保險人應先行給付死亡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生還後一個月內,將所領取之死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