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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第5條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失蹤者:每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被保險人失能者,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失能等級區分: (一)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每名新臺幣六十五萬元。 (二)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每名新臺幣四十九萬五千元。 (三)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每名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遣返交通費用:依實際支出。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前項第一款規定施行前死亡或失蹤者,其給付之保險金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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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