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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第3條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包括遭難漁民之救助,以保險事故發生時,持有有效且未於處分收回執行期間內之漁船船員手冊,在中華民國籍漁船,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業從業人,或具有漁會甲類會員資格,未搭乘船筏於沿岸,包括岸際、潮間帶,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從業人為被保險人,要保人為本部漁業署,保險人由本部漁業署依政府採購法公開徵選之。 本保險未能依前項規定徵得保險人時,符合前項被保險人資格之漁民,發生第四條所定保險事故者,由本部漁業署發給救助金,其額度比照保險金額。 本保險之保險費與前項之救助金,由本部漁業署及臺灣地區漁民海難救助基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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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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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本部漁業署辦理。第4條本辦法所定保險事故,指被保險人在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死亡、失蹤、失能…第5條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如下:一、被保險人死亡、失蹤者:每名新臺幣二百萬元。二、被保險人失能者,依勞…第6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漁港安檢單位簽證之船員進出港名單或區…第7條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第8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之保險單條款、契約書及有關保險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救助金者,其請領人如下:一、漁民死亡、失蹤者,除該漁民之配偶外,依下列…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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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