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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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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漁船赴印度洋開發魷魚新漁場而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其作業漁區限於北緯十二度以北,東經五十度至…第3條探勘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有效漁業證照,且其主漁業種類為魷釣。二、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魷…第4條經營者申請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計畫(以下簡稱探勘計畫),及有…第5條前條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定其探勘計畫並核發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可文件,許可期…第6條經營者應確實執行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探勘計畫。第7條探勘漁船之漁船標誌、漁船船位回報管理,準用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三章及第四章之規定。第8條探勘漁船出港後,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填寫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並簽名,於次日傳真回報主管機關…第9條探勘漁船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市前鎮漁港及小港漁港為限。探勘漁船赴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以依臺灣…第10條探勘漁船之作業觀察或檢查,準用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七章之規定。第11條探勘漁船禁止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第12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可:一、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探…第13條經營者於印度洋魷釣探勘作業許可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應依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探勘計畫向主管機關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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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