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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經營者申請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計畫(以下簡稱探勘計畫),及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魷魚公會登記,由魷魚公會彙整後於同年十月二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探勘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海域與作業水深。 二、作業期間。 三、作業漁具、魷釣機型態、釣繩數、鉤數與擬餌型態。 四、捕撈魚種。 五、漁獲物處理方式。 六、漁獲物卸載安排。 七、預期漁獲量。 第一項申請之漁船船數超過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船數限額時,由魷魚公會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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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