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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8條

探勘漁船出港後,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填寫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並簽名,於次日傳真回報主管機關。 前項漁撈日誌填寫內容應詳實正確;無漁獲者,亦應填寫及回報。 探勘漁船之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準用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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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