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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9條

探勘漁船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市前鎮漁港及小港漁港為限。 探勘漁船赴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之港口為限。 轉載探勘漁船漁獲物之我國籍運搬船,應取得作業許可。 轉載探勘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須取得船籍國作業許可,並應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一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探勘漁船及運搬船之許可作業、轉載或卸魚管理,準用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與附件七、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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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