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9條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9條
探勘漁船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市前鎮漁港及小港漁港為限。 探勘漁船赴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之港口為限。 轉載探勘漁船漁獲物之我國籍運搬船,應取得作業許可。 轉載探勘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須取得船籍國作業許可,並應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一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探勘漁船及運搬船之許可作業、轉載或卸魚管理,準用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
第二十八條
至
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與附件七、
第三十八條
及
第三十九條
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