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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5條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定其探勘計畫並核發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可文件,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可文件,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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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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