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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 第40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40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停止其執行認證檢驗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並令其限期改善: 一、管理上之缺失,致產生錯誤結果。 二、檢驗機構地址遷移,致無法正常運作。 三、儀器、設備無法正常運作。 四、人員異動,致無法符合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五、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機關之實地評鑑或績效監測,情節輕微。 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輕微。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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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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