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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 第43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43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認證資格: 一、產生偽陽性之檢驗結果,情節嚴重。 二、檢驗作業經確定有不法情事。 三、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 四、經停止執行認證檢驗業務,未依
第四十一條
規定申請實地評鑑,或申請後未通過實地評鑑。 五、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績效監測或實地評鑑。 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嚴重。 七、放棄認證資格或歇業。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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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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