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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39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令其暫停全部或一部之檢驗項目至完成改善止: 一、檢驗機構有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缺失。 二、檢驗機構未執行檢驗方法之確效或年度再驗證,或其執行內容不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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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