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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45條

檢驗機構不服暫停檢驗、停止認證檢驗業務或撤銷、廢止認證資格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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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