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 第46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46條

檢驗機構經撤銷或廢止認證資格未滿一年者,不得以同一名稱或就同一處所重新申請認證;其檢驗負責人於二年內不得擔任檢驗機構之檢驗負責人。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