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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1條

專業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二條第二款參加十二小時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前項複訓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本部得視情形展延專業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效期間三年之專業人員證書且未逾期者,其有效期間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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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