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第18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8條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報名者之健康及飛行活動經驗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報名者未成年者,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指派指導員於起飛場或降落場指導及協助。 四、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五、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六、投保責任保險。 七、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六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