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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5條

申請載飛員檢定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曾受訓練機構所辦載飛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自前款訓練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載飛專業人員,且接受被載飛之專業人員指導,次數達五十次以上,並檢附經專業人員及訓練機構認可之載飛紀錄。 四、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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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