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第5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5條
申請載飛員檢定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曾受訓練機構所辦載飛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自前款訓練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載飛專業人員,且接受被載飛之專業人員指導,次數達五十次以上,並檢附經專業人員及訓練機構認可之載飛紀錄。 四、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