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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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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9條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 (一)載飛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三千元。 (二)指導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五千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或換發者,每件五百元。 辦理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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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廢止其認可外,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人員操控下列飛行載具,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
第3條
專業人員之類別及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一、載飛員:按飛行載具種類,擔任載飛之專業人員。二、指導…
第4條
經訓練機構訓練合格者,始得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
第5條
申請載飛員檢定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並具備下列資格:一、年滿十八歲。二、曾受訓練機構所辦載飛…
第6條
申請指導員檢定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並具備下列資格:一、取得載飛員證書四年以上,或本辦法中華…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專業人員;已取得專業人員資格者,撤銷之:一、犯刑法妨害…
第8條
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
第10條
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
第11條
專業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二條第二款…
第12條
專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工作倫理規範:(一)依證書類別及飛行載具種類,於合法無動力飛行運…
第13條
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一、取得專業人員資格後,有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第14條
專業人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專業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專業人員…
第15條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
第16條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
第17條
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
第18條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一、對報名者之健康及飛行活動經驗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
第19條
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
第20條
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定;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認定:一、違反…
第21條
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第22條
前條申請認可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
第23條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廢止其認可外,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
第24條
本部為審查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申請、第二十條及前條…
第25條
持有逾期之專業人員證書或證明,且完成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
第26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教育部體育署為之。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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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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