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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6條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無動力飛行運動課程大綱。 三、飛行場域設計圖說。 四、專業人員分級訓練及認證制度。 五、飛行紀錄簿範本。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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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