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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保存紀錄三年。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買賣者,應提供買方書面購買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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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