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第2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2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管理,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定野生動物適用範圍,指直接於野外取得之野生動物,及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公告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物種。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