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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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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2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管理,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定野生動物適用範圍,指直接於野外取得之野生動物,及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
公告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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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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